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七十七條 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依照本法規(guī)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除外。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第七十八條 文物出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fā)文物出境許可證,從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七十九條 文物出境展覽,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一級文物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數(shù)量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
出境展覽的文物出境,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海關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放行。出境展覽的文物復進境,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
第八十條 文物臨時進境,應當向海關申報,并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fā)現(xiàn)臨時進境的文物屬于本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文物的,應當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并通報海關。
臨時進境的文物復出境,必須經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經審核查驗無誤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fā)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第八十一條 國家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開展追索;對非法流入中國境內的外國文物,根據(jù)有關條約、協(xié)定、協(xié)議或者對等原則與相關國家開展返還合作。
國家對于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