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三條 在文物普查、專項調查或者其他相關工作中發(fā)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及時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公民、組織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議。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和設區(qū)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設區(qū)的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在舊城區(qū)改建、土地成片開發(fā)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事先組織進行相關區(qū)域內不可移動文物調查,及時開展核定、登記、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未經調查,任何單位不得開工建設,防止建設性破壞。
第二十五條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zhèn)、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并報國務院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保護規(guī)劃,并納入有關規(guī)劃。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qū)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明確管理責任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公告施行。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志愿者等參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有關規(guī)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事先由有關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商定本行政區(qū)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措施,并納入規(guī)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文物保護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guī)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前款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或者作業(yè)的,必須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前款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或者作業(yè)的,必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和建設工程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影響程度,經國家規(guī)定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
第三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huán)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設施,依照生態(tài)環(huán)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原址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省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需要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必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必須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需要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依照前款規(guī)定拆除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門監(jiān)督實施,對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本條規(guī)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三十二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補助。
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備修繕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yǎng)、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問題隱患,防范安全風險,并督促指導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護職責。
第三十三條 不可移動文物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嚴格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護等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設區(qū)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作企業(yè)資產經營;其管理機構不得改由企業(yè)管理。
依托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進行旅游等開發(fā)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guī)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guī)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fā),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tài)傳承。
第三十六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開放。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游客承載量,并向社會公布,積極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為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建立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
第三十八條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負責保護文物本體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對危害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破壞不可移動文物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拆除、遷移。
第三十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不可移動文物的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災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文物安全。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地下埋藏、水下遺存的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區(qū)域劃定為地下文物埋藏區(qū)、水下文物保護區(qū),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地下文物埋藏區(qū)、水下文物保護區(qū)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或者涉及中國領海以外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劃定并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報國務院核定公布。